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正井指定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井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正井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1、3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9日執行羈押,自101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7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