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訴字第 7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照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聘請律師為辯護人,且基於訴訟考量,因為卷內的一些資料和個人的隱私有極大關係,聲請選任非律師劉建宏為辯護人云云。

二、經查:(一)按「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法律扶助法第1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該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所述之「無資力」情況,若符合上開法律明文,自得依據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二)辯護人之選任攸關被告之訴訟依賴,以具備一定之法律專業知能為宜,聲請人並未提出或釋明有關劉建宏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相關學、經歷資料,本院對劉建宏是否堪予擔任辯護人仍非無疑。綜上所述,尚認遽行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本件聲請意旨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