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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重更(一)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啟豪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啟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豈豪涉犯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9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經原審就被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就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定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並坦承犯行,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受死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件被告殺害其父、殺傷其妹,手段凶殘。權衡本案訴訟進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繼續羈押被告,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必要,且非具保所能替代。被告應自101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