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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交抗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抗字第1144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張麗君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所為裁定(101 年度交聲字第355號、第359 號至第39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就其有於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之行

駛時間、違規地點,駕駛系爭車輛,分別行經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之電子收費車道,且均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等節並不爭執,復有交通○○○區○道○○○路局楊梅收費站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高楊稽字第一0一000一一四三號函、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件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三十九份在卷可佐,是受處分人確有有於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之行駛時間、違規地點,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收費站,因車上裝設之ETC電子收費系統卡片餘額不足、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均未完成扣款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受處分人之戶籍登記地址,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即遷至

「桃園縣○○鄉○○村○鄰○○街○○○號」,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地址亦係上址,受處分人復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變更住所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段○○○號」,末於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再次變更住所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此有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原審卷第九頁背面)、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原審卷第一一頁背面)及法院依職權調取受處分人張麗君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原審卷第九五頁)各一份附卷可憑,而受處分人亦自陳其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即搬離「桃園縣○○鄉○○村○鄰○○街○○○號」,惟未將戶籍辦理遷出,並提出屋主邱清焱簽名之陳報狀一紙(原審卷第九九頁),以資證明,本院亦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派員訪查,受處分人約於五、六年前向屋主邱清焱承租該處,承租約半年,於一00年十一月至一0一年一月,受處分人確無居住該址已搬離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一0一年十月二日龍警分交字第一0一九0二三八一二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載之違規事實發生時,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桃園縣○○鄉○○村○鄰○○街○○○號」,惟受處分人仍將其戶籍地址設於上址乙節,足堪認定。

㈢本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業分別於附

表編號一至三九所載之通行費催繳通知單送達日期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送達至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地址「桃園縣○○鄉○○村○鄰○○街○○○號」,惟均因當場未獲會晤本人,亦均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均寄存於當地之中興郵局,並各製作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年九月三日總發字第一0一0一二二八號函暨檢附之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本件舉發通知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書各三十九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均已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㈣原處分機關分別於一0一年五月十九日、一0一年六月四日

逕行裁決時,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已遷至「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巷○弄○號」,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載之裁決書共三十九份亦均向上址為送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一所載之裁決書,均因當場未獲會晤本人,亦均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均寄存於當地之竹北郵局,並各製作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另附表編號二二至編號三九所載之裁決書,則均由受處分人之受僱人楊淑瑛收受等情,有本件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送達證書各三十九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之裁決書亦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㈤受處分人雖辯稱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而未收受通行費催繳通

知單及舉發通知單云云。然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另第六條亦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本件受處分人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此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可稽,可知受處分人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其實際居住處所地址或通訊地址,自難課以行政機關訪查其實際居所何在之責,應認咎責在己,應自行承擔本人未能親自收受上開補繳通知單之不利益,受處分人前揭所辯,自無足取。

㈥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載之行駛時間,分別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均不依規定繳費,嗣均經合法通知補繳仍均未補繳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之處分,均屬有據,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開始反覆腦梗塞,忘東忘西,於該年十二月十三日住院後,又於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急診住院,目前接受神經門診,本身又有三個學齡小孩,單親且無多餘金錢能力,因此對很多交通管理處罰無法處理,祈求法官能重新裁定云云。

三、按行政訴訟法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增訂公布第二編第

三 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第二三七之一條至第二三七之九條)。並為配合行政訴訟法之相關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相關規定,其中該條例第八十七條原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修正為:「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條例第八十九條原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亦予刪除,上開規定均自一0一年九月六日起生效施行。從而,自一0一年九月六日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即應依行政訴訟程序之規定尋求救濟。惟依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並自前開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抗告,由高等法院依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於一0一年八月三日繫屬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於一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異議駁回,抗告人不服,嗣於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提起本件抗告,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竹監壢字第一0一一00一七四八號函上之原審收文戳章暨函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移送書及原審裁定各一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應由本院以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四、次按汽車所有人住所如有變更,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再按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另第六條亦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第查:

㈠抗告人就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九所示

之歷次行經電子收費車道,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等節均不爭執,且有交通○○○區○道○○○路局楊梅收費站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高楊稽字第一0一000一一四三號函、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三十九份在卷可佐,是其駕駛車輛行經收費站,因車上裝設之ETC 電子收費系統卡片餘額不足、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均未完成扣款之三十九次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㈡抗告人原於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住所為「桃園縣○○鄉○○

村○鄰○○街○○○號」,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變更住所,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段○○○號」,而本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均分別依據抗告人上開當時戶籍地址為合法寄存送達或由抗告人之受僱人收受,有各該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本件舉發通知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送達證書各三十九份在卷可稽,送達程序於法並無不合,自生合法送達效力。而抗告人既未依前揭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亦未陳報增設通信地址,交通監理機關無從得知或查知抗告人實際居住處所或通訊地址,僅能就抗告人原登記車籍地或戶籍地址送達文書,若有不利益自應歸屬於抗告人。

五、綜上,抗告人上開違規事實,既堪認定,本件如附表所示通行費催繳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又均已分別合法送達抗告人。則原審依卷內事證,認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對抗告人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九所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抗告人以其係單親家庭,身體及經濟狀況不佳,無理處理罰單,請求重新裁定云云,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呂懿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附表】┌─┬──────┬──────┬──────┬────┬────┬──────┬──────┬────┬────┬──────┬────┬────┐│編│行 駛 時 間 │違 規 地 點 │違 規 事 實 │通行費催│補繳期限│舉發機關 │舉發違反道路│舉發通知│舉發通知│裁決書案號/│裁決書送│罰鍰金額││號│ │ │ │繳通知單│ │ │交通管理事件│單送達日│單所載應│聲明異議案號│達日期 │(新臺幣)││ │ │ │ │送達日期│ │ │通知單單號 │期 │到案日期│ │ │ │├─┼──────┼──────┼──────┼────┼────┼──────┼──────┼────┼────┼──────┼────┼────┤│1 │100年12月15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上午6時49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531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531│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55 │ │ ││ │ │ │ │ │ │ │ │ │ │號) │ │ │├─┼──────┼──────┼──────┼────┼────┼──────┼──────┼────┼────┼──────┼────┼────┤│2 │100年12月14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上午6時53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522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522│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59 │ │ ││ │ │ │ │ │ │ │ │ │ │號) │ │ │├─┼──────┼──────┼──────┼────┼────┼──────┼──────┼────┼────┼──────┼────┼────┤│3 │100年12月13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上午7時37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504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504│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0 │ │ ││ │ │ │ │ │ │ │ │ │ │號) │ │ │├─┼──────┼──────┼──────┼────┼────┼──────┼──────┼────┼────┼──────┼────┼────┤│4 │100年12月12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上午7時6分│(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94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94│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1 │ │ ││ │ │ │ │ │ │ │ │ │ │號) │ │ │├─┼──────┼──────┼──────┼────┼────┼──────┼──────┼────┼────┼──────┼────┼────┤│5 │100年12月12 │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下午5時16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87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87│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2 │ │ ││ │ │ │ │ │ │ │ │ │ │號) │ │ │├─┼──────┼──────┼──────┼────┼────┼──────┼──────┼────┼────┼──────┼────┼────┤│6 │100年12月10 │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晚間11時38│(第9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477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477│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3 │ │ ││ │ │ │ │ │ │ │ │ │ │號) │ │ │├─┼──────┼──────┼──────┼────┼────┼──────┼──────┼────┼────┼──────┼────┼────┤│7 │100年12月10 │造橋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晚間11時11│(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Q044840號 │8日(寄 │31日 │53-ZBP044840│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造橋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4 │ │ ││ │ │ │ │ │ │ │ │ │ │號) │ │ │├─┼──────┼──────┼──────┼────┼────┼──────┼──────┼────┼────┼──────┼────┼────┤│8 │100年12月10 │造橋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下午1時14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Q044826號 │8日(寄 │31日 │53-ZBP044826│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造橋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5 │ │ ││ │ │ │ │ │ │ │ │ │ │號) │ │ │├─┼──────┼──────┼──────┼────┼────┼──────┼──────┼────┼────┼──────┼────┼────┤│9 │100年12月10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日中午12時39│(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467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467│19日(寄│ ││ │分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6 │ │ ││ │ │ │ │ │ │ │ │ │ │號) │ │ │├─┼──────┼──────┼──────┼────┼────┼──────┼──────┼────┼────┼──────┼────┼────┤│10│100年12月9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8時12分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60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60│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7 │ │ ││ │ │ │ │ │ │ │ │ │ │號) │ │ │├─┼──────┼──────┼──────┼────┼────┼──────┼──────┼────┼────┼──────┼────┼────┤│11│100年12月9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58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58│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8 │ │ ││ │ │ │ │ │ │ │ │ │ │號) │ │ │├─┼──────┼──────┼──────┼────┼────┼──────┼──────┼────┼────┼──────┼────┼────┤│12│100年12月8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9分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45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45│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69 │ │ ││ │ │ │ │ │ │ │ │ │ │號) │ │ │├─┼──────┼──────┼──────┼────┼────┼──────┼──────┼────┼────┼──────┼────┼────┤│13│100年12月7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6時59分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35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35│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0 │ │ ││ │ │ │ │ │ │ │ │ │ │號) │ │ │├─┼──────┼──────┼──────┼────┼────┼──────┼──────┼────┼────┼──────┼────┼────┤│14│100年12月5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11時24分│(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16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16│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1 │ │ ││ │ │ │ │ │ │ │ │ │ │號) │ │ │├─┼──────┼──────┼──────┼────┼────┼──────┼──────┼────┼────┼──────┼────┼────┤│15│100年12月5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28分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14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14│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2 │ │ ││ │ │ │ │ │ │ │ │ │ │號) │ │ │├─┼──────┼──────┼──────┼────┼────┼──────┼──────┼────┼────┼──────┼────┼────┤│16│100年12月3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下午4時30分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300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300│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3 │ │ ││ │ │ │ │ │ │ │ │ │ │號) │ │ │├─┼──────┼──────┼──────┼────┼────┼──────┼──────┼────┼────┼──────┼────┼────┤│17│100年12月3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40分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292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292│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4 │ │ ││ │ │ │ │ │ │ │ │ │ │號) │ │ │├─┼──────┼──────┼──────┼────┼────┼──────┼──────┼────┼────┼──────┼────┼────┤│18│100年12月2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9時7分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278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278│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5 │ │ ││ │ │ │ │ │ │ │ │ │ │號) │ │ │├─┼──────┼──────┼──────┼────┼────┼──────┼──────┼────┼────┼──────┼────┼────┤│19│100年12月2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9分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275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275│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6 │ │ ││ │ │ │ │ │ │ │ │ │ │號) │ │ │├─┼──────┼──────┼──────┼────┼────┼──────┼──────┼────┼────┼──────┼────┼────┤│20│100年12月1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中午12時11分│(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7263號 │8日(寄 │31日 │53-ZBP067263│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7 │ │ ││ │ │ │ │ │ │ │ │ │ │號) │ │ │├─┼──────┼──────┼──────┼────┼────┼──────┼──────┼────┼────┼──────┼────┼────┤│21│100年12月1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1年1月│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3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6月│3,900元 ││ │上午7時11分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10日(寄│3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369號 │8日(寄 │31日 │53-ZFQ034369│19日(寄│ ││ │ │ │依規定繳費 │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存送達)│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8 │ │ ││ │ │ │ │ │ │ │ │ │ │號) │ │ │├─┼──────┼──────┼──────┼────┼────┼──────┼──────┼────┼────┼──────┼────┼────┤│22│100年11月30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2時17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52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52│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79 │) │ ││ │ │ │ │ │ │ │ │ │ │號) │ │ │├─┼──────┼──────┼──────┼────┼────┼──────┼──────┼────┼────┼──────┼────┼────┤│23│100年11月30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49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98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98│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0 │) │ ││ │ │ │ │ │ │ │ │ │ │號) │ │ │├─┼──────┼──────┼──────┼────┼────┼──────┼──────┼────┼────┼──────┼────┼────┤│24│100年11月29 │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5時31 │(第9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94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94│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1 │) │ ││ │ │ │ │ │ │ │ │ │ │號) │ │ │├─┼──────┼──────┼──────┼────┼────┼──────┼──────┼────┼────┼──────┼────┼────┤│25│100年11月29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7時3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91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91│29日(受│ ││ │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2 │) │ ││ │ │ │ │ │ │ │ │ │ │號) │ │ │├─┼──────┼──────┼──────┼────┼────┼──────┼──────┼────┼────┼──────┼────┼────┤│26│100年11月28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8時28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31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31│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3 │) │ ││ │ │ │ │ │ │ │ │ │ │號) │ │ │├─┼──────┼──────┼──────┼────┼────┼──────┼──────┼────┼────┼──────┼────┼────┤│27│100年11月28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49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75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75│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4 │) │ ││ │ │ │ │ │ │ │ │ │ │號) │ │ │├─┼──────┼──────┼──────┼────┼────┼──────┼──────┼────┼────┼──────┼────┼────┤│28│100年11月27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12時32│(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25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25│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5 │) │ ││ │ │ │ │ │ │ │ │ │ │號) │ │ │├─┼──────┼──────┼──────┼────┼────┼──────┼──────┼────┼────┼──────┼────┼────┤│29│100年11月27 │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42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21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21│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6 │) │ ││ │ │ │ │ │ │ │ │ │ │號) │ │ │├─┼──────┼──────┼──────┼────┼────┼──────┼──────┼────┼────┼──────┼────┼────┤│30│100年11月26 │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7時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09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09│29日(受│ ││ │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7 │) │ ││ │ │ │ │ │ │ │ │ │ │號) │ │ │├─┼──────┼──────┼──────┼────┼────┼──────┼──────┼────┼────┼──────┼────┼────┤│31│100年11月25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5時21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03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03│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8 │) │ ││ │ │ │ │ │ │ │ │ │ │號) │ │ │├─┼──────┼──────┼──────┼────┼────┼──────┼──────┼────┼────┼──────┼────┼────┤│32│100年11月25 │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57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800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800│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89 │) │ ││ │ │ │ │ │ │ │ │ │ │號) │ │ │├─┼──────┼──────┼──────┼────┼────┼──────┼──────┼────┼────┼──────┼────┼────┤│33│100年11月23 │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5時52 │(第9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31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31│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0 │) │ ││ │ │ │ │ │ │ │ │ │ │號) │ │ │├─┼──────┼──────┼──────┼────┼────┼──────┼──────┼────┼────┼──────┼────┼────┤│34│100年11月23 │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 │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39 │(第8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1年1月│局第二警察隊│ZBP066777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777│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10日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1 │) │ ││ │ │ │ │ │ │ │ │ │ │號) │ │ │├─┼──────┼──────┼──────┼────┼────┼──────┼──────┼────┼────┼──────┼────┼────┤│35│100年11月22 │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6時1分│(第9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16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16│29日(受│ ││ │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2 │) │ ││ │ │ │ │ │ │ │ │ │ │號) │ │ │├─┼──────┼──────┼──────┼────┼────┼──────┼──────┼────┼────┼──────┼────┼────┤│36│100年11月22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59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11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11│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3 │) │ ││ │ │ │ │ │ │ │ │ │ │號) │ │ │├─┼──────┼──────┼──────┼────┼────┼──────┼──────┼────┼────┼──────┼────┼────┤│37│100年11月21 │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9時27 │(第7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二警察隊│ZBP066753號 │22日(寄│15日 │53-ZBP066753│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楊梅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4 │) │ ││ │ │ │ │ │ │ │ │ │ │號) │ │ │├─┼──────┼──────┼──────┼────┼────┼──────┼──────┼────┼────┼──────┼────┼────┤│38│100年11月21 │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上午6時56 │(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4003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4003│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5 │) │ ││ │ │ │ │ │ │ │ │ │ │號) │ │ │├─┼──────┼──────┼──────┼────┼────┼──────┼──────┼────┼────┼──────┼────┼────┤│39│100年11月19 │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100年12 │101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101年2月│101年3月│壢監裁字第裁│101年5月│4,500元 ││ │日下午5時50 │(第9車道) │繳費之公路不│月22日(│10日 │局第六警察隊│ZFQ033992號 │22日(寄│15日 │53-ZFQ033992│29日(受│ ││ │分 │ │依規定繳費 │寄存送達│ │龍潭分隊 │ │存送達)│ │號(101年度 │僱人代收│ ││ │ │ │ │) │ │ │ │ │ │交聲字第396 │) │ ││ │ │ │ │ │ │ │ │ │ │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