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86號抗 告 人 張大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大智因毒品、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受刑人所犯案件之執行指揮書,受刑人除犯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0號(抗告狀附表一編號1)、99年度訴字第10號(抗告狀附表一編號5)等罪外,另有抗告狀附表一編號2、3、4、6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96號、原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0號、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00號等案件,皆屬確定判決前所犯之數罪,合於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漏未併合裁處;就抗告狀附表一編號3、5、6等罪之罰金刑部分(即抗告狀附表二),亦未合併裁處,均有未當。又受刑人所犯吸食毒品、違反森林法等罪,均係犯罪手法雷同、時間緊湊,亦即於短時日內犯多起此類偏差行為,宜應予以矯正,而非專以報應刑代之,其裁量上更應受比例、公平、正義等原則之規範,予以酌減其刑,方為適法云云。

三、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情形,即依同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之犯罪日期,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合法無關,尚難執此謂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19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審法院審理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從擅將檢察官未聲請之他罪逕為合併定其執行刑,如受刑人另案所宣告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屬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請求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執行刑之問題。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原

審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98年12月28日(原裁定附表編號1誤載為98年11月25日,應予更正)前,有卷附各該案件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原審因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除合於刑法第

51 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對受刑人亦無顯然過重之情;罰金刑部分,則因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宣告之併科罰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原審本次裁定無定執行刑之問題,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㈡本件檢察官僅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未及於受刑人所犯之其他有期徒刑案件,原審自無從依職權審究,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事項而裁判之違法,是原裁定僅就檢察官聲請範圍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至受刑人抗告意旨所指抗告狀附表一所列其餘案件,即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96號、原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0號、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00號等罪,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以101年聲字第24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5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日,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402號裁定、各該案件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其中抗告狀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已在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98年12月28日之後,亦無從與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㈢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