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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毒抗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25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洪忠言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裁定(101年度毒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被告勒戒,無非係以驗尿反應為依據,但該驗尿檢驗之過程是否可疑,實有商榷餘地,又被告患有骨髓炎,需長期服藥,是否是因其他藥物造成的反應亦有重新審查之必要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甲○○於警詢雖矢口否認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編號:058584號),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在101年7月11日上午11時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點,確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499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原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7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再由原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0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原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06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2年7月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原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774、7308號刑事裁定、90年度毒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不起訴處分書列印紙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之後,原審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月1日(83)北總內字第135號函:「煙毒及安非他命檢驗之步驟主要分為『篩檢』與『確認』,以螢光偏極免疫學分析法、薄層分析法篩檢,都可能有干擾因素,造成假陽性反應(即會有服用安非他命以外的藥,但尿液中卻出現安非他命反應之情形)、或假陰性反應(即有服用安非他命,但尿液中卻無安非他命反應之情形);又上開篩檢方法之錯誤百分率並非一固定值,而是在不同之條件下有不同之錯誤百分比,但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做確認,則應不會有假陽性反應;亦即任何在初步篩檢中得到陽性反應者,應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最後確認,才算完成煙毒檢驗工作;綜合論之,任何篩檢方法都可能有發生錯誤之情形,故司法判決上,應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結果做為依據」。另按以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採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 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供參照。本案被告上開尿液既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確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可排除假陽性之可能,是上開檢驗結果當足以認定為真實而堪採信,被告抗告意旨質疑驗尿過程之可信度云云,洵無足採。至被告所稱其因骨髓炎有服用藥物乙節,因該尿液檢驗係透過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當無因服用藥物而呈現毒品之陽性或偽陽性反應之可能,業如前述,且被告復未陳明其服用藥物之名稱或成分,或提出醫生處方箋,以供本院查證,自難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執上理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