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禮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停止治療(101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禮宏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復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並檢附該受處分人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及曾揭會議紀錄各1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書記載依刑法第91條之1及「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23點規定,顯係誤載),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受處分人陳禮宏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陳志洋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