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林世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治療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逢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世逢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 年。嗣經最高法院於同年7月2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於98年9 月18日執行治療處分。茲執行機關認定已具成效,並有悛悔實據,有停止強制治療之必要,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林世逢經臺北監獄召開101年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1 年6 月15日北監總籍字第1012302429號函、臺北監獄101 年第3 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暨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