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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療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療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宗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宗治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治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 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於民國101年8月3日第8 次召開之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記錄、會議記錄可參,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 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 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宗治因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及輔導教育後,經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認未來可能仍有再犯風險,而有執行刑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1年8月7日北監教字第1012500529號函檢附101年度第8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性侵害受刑人刑後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受刑人身分簿封面、執行指揮書、判決書、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綜合研判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前案紀錄表、會議紀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入監評估報告書、STATIC-99 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等相關資料可憑。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