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王蕙娥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