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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被 告即受判決人 吳友仁

尤景三尤正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89年2 月11日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所為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