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被 告即受判決人 吳友仁
尤景三尤正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89年2 月11日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所為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