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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再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傅永盛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對於本院78年度上更㈠字第291 號,中華民國78年10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7年度重訴字第430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度偵字第26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

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傅永盛聲請再審,僅於聲請狀記載對於本院78年度上更㈠字第29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未提出該案判決繕本及相關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於法顯屬有所違背,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