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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明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明光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明光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許明光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附表┌──────┬───────────┬───────────┐│編 號│ 1 │ 2 │├──────┼───────────┼───────────┤│罪 名│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⒈80年7.8月 │80年8月中某日至80年8月││ │⒉81年2月起至81年4月11│18日晚上11時止 ││ │ 日止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機關年度及案├───────────┼───────────┤│號 │80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 │80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 ││ │、81年度偵字第3448號 │、80年度偵字第8990號、││ │ │81年度偵字第3448號 │├─┬────┼───────────┼───────────┤│最│法 院│本院 │同左 ││後├────┼───────────┼───────────┤│事│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同左 ││實├────┼───────────┼───────────┤│審│判決日期│81年10月27日 │同左 │├─┼────┼───────────┼───────────┤│確│法 院│本院 │同左 ││定├────┼───────────┼───────────┤│判│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同左 ││決├────┼───────────┼───────────┤│ │確定日期│81年11月19日 │81年10月27日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之1第2項第1款 │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中華民國│ │ ││96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 │ ││拘役或罰金金│不合減刑 │減為有期徒刑5月 ││額或褫奪公權│ │ ││期 間│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82年度執字第401號(編 │ ││ │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 ││ │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444│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5年10月)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