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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

101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陳碧峰上列聲請人等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碧峰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碧峰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⑵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碧峰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雖本件受刑人所減得之刑雖均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惟因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背職務行賄罪並非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尚不得易科罰金,故就該罪所減得之刑及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均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且該罪原宣告褫奪公權未逾1 年,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亦無庸再予減輕,均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附表

受刑人陳碧峰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賭博 │貪污治罪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 │ │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條規定 ││ │ │減為有期徒刑1年,禠奪公權1││ │ │年 │├───────┼─────────────┼─────────────┤│ 犯 罪 日 期 │80年4、5月間起至同年11月 │81年9月初起至82年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8252號│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第7758││年度及案號 │ │、7759、7760、7761、7796、││ │ │7860、7910、8074、8249、82││ │ │52、8303、8712、9178、9303││ │ │、9583、9601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實審 ├───┼─────────────┼─────────────┤│ │案 號│84上訴字第629號 │99年重上更㈤字第123號 ││ ├───┼─────────────┼─────────────┤│ │判決日│85.4.24 │100.1.25 ││ │期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決 ├───┼─────────────┼─────────────┤│ │案 號│84上訴字第629號 │101台上字第2127號 ││ ├───┼─────────────┼─────────────┤│ │判決確│85.4.24 │101.4.30 ││ │定日期│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 │81年7月17日公佈修正貪污治 ││ │ │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期、拘│有期徒刑2月(已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6月,禠奪公權1年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