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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莊貴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21號),裁定如下:

主 文莊貴祿犯附表所示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禠奪公權叁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莊貴祿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附表各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審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