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桓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聲減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桓衍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6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彭桓衍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並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6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第11條及第12條明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稽其立法理由,係因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案件,依現行規定,須由檢察官分別向各該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及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勢將影響減刑及釋放作業之順利進行,爰特別規定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而該裁判法院裁定減刑後,亦得適用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是前開有關減刑及定執行刑管轄法院之規定,顯係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減刑條例之規定。故而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並非祇得向各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裁定減刑,而受理聲請之法院,自得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9號)。是本院既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減刑之罪之裁判確定法院,依減刑條例第12條準用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自得就應減刑之罪與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且均於95年7月1日前裁定確定。刑法第51條第5款部分,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減為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茲檢察官以受刑人彭桓衍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