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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琪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聲減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琪華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琪華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已執行附表編號1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