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學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學政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6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犯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85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犯竊盜等案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9年5月2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呂學政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