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尤世雄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核發上開案件所有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庭訊錄音及錄影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次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限於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偽證案件中係被告,並非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依法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自亦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至明。是其聲請不符前開規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