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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懷源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懷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懷源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323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5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