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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6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陳建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1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皇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受處分人陳建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後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5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評估受處分人有無住院監護必要,經該院於101年1月18日評估受處分人後,認其目前無明顯精神症狀,且功能亦無退化,於三年前(即97年3月29日)假釋出監後至今持續擔任駕駛救護車之職業,並無住院監護之必要,有該院101年2月3日草療精字第1010000195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經本院審核後認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