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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福壽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福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福壽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87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6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