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峻欽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1年上訴字第110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葉峻欽(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羈押為侵害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手段,故羈押之決定應遵守比例原則,本件被告雖符合第101 條第
1 項之羈押事由,然並非即可逕予決定羈押,仍應具備羈押之必要性,始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又被告執行羈押後,應否准予具保,應視當初羈押之原因有無消滅為斷,亦即仍須審查被告犯罪是否重大以及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是若被告並無逃亡危險或使案情晦暗之危險,根本就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本件被告於羈押後,不僅態度良好,全力配合查明本案,詳述案情始末,並無湮滅證據之情事,今實已無羈押之必要。且依大法官第665 號解釋文理由書已闡釋重罪不能當作羈押之唯一理由,尚須斟酌有無滅證、逃亡之原因,否則即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本件被告既有固定工作及居所,亦從無受傳喚不到之情形,無任何跡象可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事,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法院斟酌上情,並考量被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需要照顧及被告已近一年未與母親相聚等情,請求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㈠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同此意旨)。
㈡本件被告所犯強盜等案件,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
年6月,有卷附原審判決可稽,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01年6月5日判決上訴駁回,足徵其罪證明確。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若命被告具保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之程度及卷證資料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法定羈押原因,要無疑義。再者,被告短時間內多次犯下搶奪、加重搶奪及準強盜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與訴訟防禦權之限制,為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自屬適當,並合乎比例原則。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斟酌命被告具保,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等情,已如前述,尚無從僅因被告已坦承犯罪,即得准被告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另被告所稱有固定工作及居所,未有傳喚不到之情形,並無逃亡之情事云云,依法仍非屬得否繼續羈押之審酌要件。此外,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