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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榮棋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被告許榮棋之辯護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訴訟案件如為低收入戶或無資力之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得聲請指定辯護人。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許榮棋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妨害名譽案件中,其聲請指定辯護人,因未檢附無資力證明,經本院於101年2月16日駁回其聲請。茲因聲請人於101年4月12日另具狀聲請指定辯護人,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救更一字第1號,對於該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依該裁定之記載可資證明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要件,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指定辯護人尚非無據,爰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為其辯護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辯護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