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龍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龍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龍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385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