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品瑄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品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品瑄因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