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怡文 原名黃琼文.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怡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假釋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上戒酒癮之課程。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怡文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9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及上戒酒癮之課程,此有台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大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