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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力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力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力瑋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57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恆寬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