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鼎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鼎超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鼎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1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鼎超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大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