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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育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育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育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8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14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8年7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