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政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政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儒因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5年度桃簡字第21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並經桃園地院98年度撤緩字第147號撤銷緩刑確定;再經桃園地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7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另犯:⒈竊盜等罪,經桃園地院98年度審易字第5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桃園地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⒌竊盜等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7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796號上訴駁回確定。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等罪經桃園地院100年度聲字第950號分別定為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吳政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