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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4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英傑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英傑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經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89年1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41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