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嘉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嘉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10號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民國98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1
08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