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忠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忠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忠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後於民國99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