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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7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9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