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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鐘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志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0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3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