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亞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亞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亞旭因犯:⑴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嗣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85號、90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妨害公務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拘役50日,嗣經上訴,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⑵之罪,嗣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36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拘役25日確定。於民國90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4
7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