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93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周世煜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20號維持第一審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因聲請人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故未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聲請人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已先行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聲請人到案執行,爰就該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雖據聲請人上訴至本院,惟聲請人已於101年4月30日撤回上訴,故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人應向諭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刑判決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始為允當,是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