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石漢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石漢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漢成: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後,部分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判決撤銷改判,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7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其後再經本院就確定部分,以100年度聲字第20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