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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7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佳麟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佳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麟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39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4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