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8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宋朝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朝明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宋朝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6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