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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萱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萱榆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萱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9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0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4號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上訴本院後,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原判處有期徒刑8月撤回上訴確定,餘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再上訴發回並經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8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90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萱榆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