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政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政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政超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受刑人附表編號1 、編號2 之罪行為後之95年7 月1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簡政超分別因於92年11月間起93年10月27日止、94年3 月1 日起至94年6 月14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業經減刑,原 │有期徒刑4月15日(業經減刑 ││ │為有期徒刑6月) │,原為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92年11月間至93年10月27日 │94年3月1日至94年6月14日 │├───┬───┼─────────────┼─────────────┤│偵 及│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年 號│字 號│94年度偵字第2419號 │94年度偵字第10900 號、第16││度 │ │ │865 號、95年度偵字第21303 ││ │ │ │號;追加起訴案號:96年度偵││ │ │ │字第30278號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 │年│96 │98 ││ │案├─┼─────────────┼─────────────┤│ 後 │ │字│上訴 │上訴 ││ │號├─┼─────────────┼─────────────┤│ 事 │ │號│5312 │4055 ││ ├─┼─┼─────────────┼─────────────┤│ 實 │判│年│97 │98 ││ │決├─┼─────────────┼─────────────┤│ 審 │日│月│2 │12 ││ │期├─┼─────────────┼─────────────┤│ │ │日│27 │9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年│96 │98 ││ 確 │案├─┼─────────────┼─────────────┤│ │ │字│上訴 │上訴 ││ 定 │號├─┼─────────────┼─────────────┤│ │ │號│5312 │4055 ││ 日 ├─┼─┼─────────────┼─────────────┤│ │確│年│97 │100 ││ 期 │定├─┼─────────────┼─────────────┤│ │日│月│3 │8 ││ │期├─┼─────────────┼─────────────┤│ │ │日│27 │18 │├───┴─┴─┼─────────────┼─────────────┤│ 附 註│受刑人所犯此罪之緩刑宣告,│ ││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 ││ │年度撤緩字第187 號裁定撤銷│ ││ │,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嗣│ ││ │經本院以100 年度抗字第1247│ ││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諭知受│ ││ │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