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建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二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9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