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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練美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練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練美雲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練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