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薰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薰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薰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93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