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德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德仁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鈞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5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9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鈞院98年度聲減字第24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併科罰金45000元確定。於98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3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