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權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權緯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權緯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劉權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