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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0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春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取財數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春金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之更定其刑後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春金於民國95、96年間因犯詐欺取財數罪,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茲發覺該受刑人曾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9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1月14日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取財數罪,應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詐欺等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現已發監執行中。茲該受刑人犯上開各罪前,曾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4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徵。其中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對於累犯規定亦有修正,然受刑人不論依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累犯,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是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為累犯,惟原確定判決,未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更定其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附表一(適用修正前刑法論連續犯):

原確定判決宣告刑:卓春金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日期:自民國92年6月28日至95年6月30日。

附表二(適用修正後刑法論以數罪):

┌──────────────────────────────┐│一、詮豐展業公司部分: │ │├──┬───┬────┬────────┬─────────┤│編 │申辦人│申請時間│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更定其刑後宣告刑 ││號 │姓 名│ │ │ │├──┼───┼────┼────────┼─────────┤│1 │廖恆嘉│95年10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取││ │ │24日核貸│取財罪,處有期徒│財罪,累犯,處有期││ │ │(起訴書│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 │誤載為95│徒刑貳月。 │徒刑貳月拾伍日。 ││ │ │年1月) │ │ │├──┼───┼────┼────────┼─────────┤│2 │王顏坤│96年 2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罪││ │ │間、96年│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處有期徒刑││ │ │2月14日 │刑捌月,減為有期│玖月,減為有期徒刑││ │ │(同年2 │徒刑肆月。 │肆月拾伍日。 ││ │ │月27日核│ │ ││ │ │卡) │ │ │├──┼───┼────┼────────┼─────────┤│3 │蔡明宏│95年12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取││ │ │29日 │取財罪,處有期徒│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 │徒刑壹月拾伍日。 │├──┴───┴────┴────────┴─────────┤│二、還真商行部分: │├──┬───┬────┬────────┬─────────┤│編 │申辦人│申辦時間│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更定其刑後宣告刑 ││號 │姓 名│ │ │ │├──┼───┼────┼────────┼─────────┤│4 │潘建華│95年11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取│ 卓春金共同犯│ │ │22日(95│取財罪,處有期徒│財罪,累犯,處有期│ 詐欺取財罪,│ │ │年12月1 │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累犯,處有期│ │ │日核貸)│徒刑貳月。 │徒刑貳月拾伍日。 │ 徒刑伍月,減├──┼───┼────┼────────┼─────────┤│5 │陳湘如│95年10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取│ 卓春金共 犯│ │ │間 │取財罪,處有期徒│財罪,累犯,處有期│ 詐欺取財 ,│ │ │ │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累犯,處 期│ │ │ │徒刑貳月。 │徒刑貳月拾伍日。 │ 徒刑伍月 減├──┴───┴────┴────────┴─────────┤│三、樂利工程行部分: │├──┬───┬────┬────────┬─────────┤│編 │申辦人│申辦時間│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更定其刑後宣告刑 ││號 │姓 名│ │ │ │├──┼───┼────┼────────┼─────────┤│6 │楊振榮│95年 8月│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卓春金共同犯詐欺取│ 卓春金共同犯│ │ │14日 │取財罪,處有期徒│財罪,累犯,處有期│ 詐欺取財罪,│ │ │ │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 │徒刑肆月拾伍日。 │ 徒刑玖月,減└──┴───┴────┴────────┴─────────┘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