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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涂明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明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明沺(一)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86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2、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桃簡字第381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3、另犯轉讓禁藥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2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4、另犯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5、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二)1至5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確定。(三)另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988號判處免刑確定。違反電信法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8號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88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雯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1